结婚16载,4个娃都非亲生,网友直呼电视剧也不敢这么演!

更新时间:2023-12-29浏览次数:522

有一种“恶鸟”,叫巢寄生。什么是巢寄生?自然界有一种鸟,总能看准时机将自己的鸟蛋偷偷下到其他鸟的巢中,然后瞒天过海让其他鸟将该“外来蛋”视为己出,一心一意地为自己孵化、哺育后代。

 

真人版“巢寄生”:结婚16载,竟全是为他人做嫁衣裳


2023年12月28日,“结婚16年3孩非亲生”案开庭,女方被爆去年已生下第4胎。江西上饶的陈先生崩溃,没一个是我的!

据陈先生介绍,自己系1977年出生,30岁时认识了比自己小7岁的妻子俞某。2007年,陈先生与妻子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个女儿出生,此后几年妻子又生下了二女儿和三女儿,3个孩子一直是二人共同抚养。2022年3月,陈先生发现妻子出轨,遂先后带3个女儿进行亲子鉴定,结果3个孩子均非亲生。

 

男人的崩溃瞬间,陈先生为什么要坚持媒体曝光“家丑”?接下来笔者带你了解一下司法实务中的“欺诈性抚养”纠纷。

 

什么是欺诈性抚养?

欺诈性抚养,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男方作为抚养人因被其配偶欺诈,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显然,陈先生的不幸遭遇就属于典型的欺诈性抚养。

 

欺诈性抚养纠纷的维权路径

遭遇欺诈性抚养的抚养人,若采取诉讼方式维权,通常可以通过提起离婚纠纷(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侵权纠纷(人格权、名誉权、生育权)、不当得利纠纷(财产)等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情况下,抚养人可以提出如下主张:

一、请求与配偶离婚

二、否认与所涉子女的亲子关系

三、向过错方(配偶、婚外第三人)主张抚养费用退还

四、向过错方(配偶、婚外第三人)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五、提出过错方(配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欺诈性抚养纠纷的实务问题

问题一:抚养费用的计算。

实务中,抚养人几乎很难完整保留并向人民法院提供出子女抚养费用的全部支出凭证,因此,如何合理界定该笔费用也就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问题二: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

除子女抚养费用外,抚养人主张权利的必要支出(如亲子鉴定费用)、配偶生育子女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产检费、营养费、生育医疗费)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若应予支持,如何计算该笔费用?

问题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确定。

人民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抚养人与非婚生子女的感情程度、抚养的时间跨度、抚养人是否有条件再生育、抚养人是否已经察觉但选择继续抚养、抚养人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等。

笔者查询以往司法案例,欺诈性抚养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在1-5万元之间。诸如“被上诉人XX致使上诉人XX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30000元)合理合法”的判词,不在少数。

同时,*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三十六: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其判决结果为: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非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蒋某抚养,被告蒋某支付原告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三、夫妻婚后购买登记于被告蒋某名下的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原、被告各占50%产权。该典型案例也仅支持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且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笔者认为,在我国“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下,在陈先生十几年如一日的辛勤抚养下,在其已经错过了*佳生育年龄的情况下,数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又如何能抚慰陈先生因女方俞某欺诈性抚养而带来的痛苦和伤害?

本应同林鸟,实为寄生鸠;含辛茹苦活,怨气冲天分;不能共白首;亦可早断离;为何种怨恨,从此血海仇;郎成蹉跎汉,妻为万人唾;后人亦受连,从此无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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