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惩治恶魔儿童?——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些思考

更新时间:2023-12-26浏览次数:499

引言

2023年8月30日,湖北荆州一名4岁半的女童被一名未满12岁的男孩残忍杀害的消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愤慨。据悉,这起案件的凶手是因为和女童的妹妹争抢玩具,心生不满,于是趁女童父母外出,哄骗女童去一个荒芜的菜园,将其推入粪缸,用砖头将粪缸盖住,导致女童窒息死亡。凶手在案发后还数次撒谎,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直到警方多次审讯,才在凌晨三点时供认不讳。这样一起令人发指的杀人案件,如果凶手是成年人,无疑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由于凶手未满12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被收容教养或者由监护人进行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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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并非个例,如2017年发生在四川大竹县的13岁男孩弑母案,以及2020年发生在安徽郎溪县的13岁杨某某杀害堂妹抛尸案等等。这些案件的行为人均因未满当时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以及对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话题的激烈讨论。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犯下恶劣罪行的未成年人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而受害者的权益却往往被牺牲和忽视?为什么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就可以抵消他们的罪恶和罪责?恶魔儿童出现时,到底谁来惩治他们?


一、我国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范与现状

(一)我国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行法律状况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一般而言,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上述以外的行为,以及不满十二周岁的人实施刑法规定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小,且属于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但因其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也意味着不能对其开展追诉活动,不能对其进行刑事立案。


(二)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根据对当下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计来看,可以看到当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有以下特点:

1、其犯罪几乎为自然犯,鲜有法定犯

相当部分未成年人的罪行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等犯罪,与已满14周岁的人实施同种犯罪基本没有区别。这种情形具有普遍性。

2、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罪行明显多于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罪行

此特征的出现极大可能与其身体机能更强,对犯罪行为的思考能力更高所致。

3、均为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大部分为更为弱小、瘦弱的同龄人

相应的被害人大部分为未成年人。

4、相当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是蓄谋性的,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

有预谋,蓄意为之,主观恶性大,这些特点在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中均得以体现。

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来讲,并非无法可依,而是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就造成了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保护与对未成年人加害者惩处教育之间的失衡。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些思考

(一)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再行降低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一般而言,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在当下社会信息高速发展并急剧输出、未成年人辨识能力有较大提升的情形下,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有必要重新确定即成为需审慎考量的问题。在刑事责任年龄已从原来的14周岁附条件地下降为现行《刑法》规定的12周岁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再次较为统一地下调至12周岁呢?

笔者个人觉得确有必要,部分学者的提议亦具有合理性:

1、面对低于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事件频发的现状,无论是从对犯罪的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角度考虑都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然明显呈现出低龄化趋势”[],而“一些低龄未成年人正在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如果不对实施了严重侵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加以惩戒,仅因其年龄未满14周岁就“一放了之”,那么,一方面犯罪特殊预防的功效就不能达成,纵容只会增加再犯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犯罪的一般预防上也将遭遇失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成本如此之低,其他未成年人就可能群起效仿。如此,不仅并未实现《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反而极大地削弱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益保护功能。

2、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惩罚,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好安抚

一些低龄未成年人,作案手法残忍,手段成人化,危害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由于其未满14周岁,一般不能入罪,除非得到*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加以追诉的方能加以惩处,且现行对于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追诉行为仅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类犯罪行为,行为后果需达到“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程度方才具有追诉可能。如该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终因年龄未满14周岁而逍遥法外,这让被害人及其亲属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也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和质疑。

3、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以下,可以防止有人为了逃避处罚而将未成年人作为犯罪的工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非常容易被人利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现象暗流涌动就是明证。在2020年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高检明确提出:“对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的,一律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并且要作为一条司法检察政策落实。”[]

4、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都低于14周岁

以美国为例,刑事责任年龄层面“内华达州为8周岁;科罗拉多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南达科他州为10周岁,而阿肯色州为12周岁,伊利诺伊和佐治亚等州为13周岁”。加拿大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瑞士联邦的特别刑事责任年龄为7周岁。可见,每个国家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各不相同,且有很多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低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结合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和年龄来综合考虑对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可行的,其在世界上也有先例。有条件地降低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并不会让人感觉意外和不可理解,也不会遭到国际社会的非议。

然而,让法律一味地基于回应社会民众情感的需要而不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真的有必要呢?今后要是出现对于其他年龄段、其他类型、其他情节的犯罪之强烈的舆情,我们仍要再次诉诸后续的刑法修正案不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犯罪圈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社会的应对就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消极应对方式吗?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动用刑法和刑罚,还有更为科学的选择。


(二)当前制度下可以做些什么

1、进一步明晰、细化《刑法》中对罪错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

现行《刑法》对于罪错未成年犯罪规定了相应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刑法》第十七条第5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但其仍然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造成了实践中“刑法管不了,其他没人管”灰色地带的存在,未成年人的身份成了部分人胡作非为的“护身符”。并且,即使一些地方设置了工读学校、少年犯管教所,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这些机构接收的对象难以确定是否是属于《刑法》规定的应由政府收容教养的对象,通常鱼龙混杂。

此种情形下,有必要对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细化、明晰,一方面使其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可落实性,另一方面亦能有效实现《刑法》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惩教功能。

2、建立、健全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已部分失效)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这一规定在法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忽略了一个重要现实问题,罪错未成年人之所以能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正是家庭教育的失败和缺位导致,此时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在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又将其推回存在家庭教育问题的父母手中,并不能达到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目的,亦不能实现《刑法》对未成年人的惩教功能。

基于此,应当同步建立、健全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安处分措施,一方面坚持以罪错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害性作为保安措施的适用前提,另一方面坚持将保安措施的适用审核权限由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转交司法机关(法院),以程序的正当性尽可能保障适用的合理性。此外,对于保安处分措施的实施,应当由专门的教育机构加以进行,在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惩处的同时,亦持续不断地加强对其的教育、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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